建設部關于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復查工作的通知
admin
2003-04-18
來源:景觀中國網
[center]關于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復查工作的通知 [/center][center]建城函[2003]78號[/center]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園林局,深圳市城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center]關于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復查工作的通知 [/center]
[center]建城函[2003]78號[/center]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園林局,深圳市城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精神,推進創建園林城市活動健康、有序進行,進一步加快園林綠化建設步伐,提高園林綠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經研究決定,我部今年將對國家園林城市進行復查。
一、復查范圍
2001年以前建設部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區)。
二、復查方式
1.2003年5月1日以前,各國家園林城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準備復查材料,將命名以來開展城市綠化和鞏固園林城市所開展的工作情況,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并向建設部提出復查申請。
2.2003年5月30日前,由所在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對國家園林城市(區)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建設部。報建設部的材料詳見附件。
3.2006年6月1日以后,建設部根據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統一組織遙感測試;對國家園林城市(區)人民政府的情況書面匯報和遙感測試結果進行復查。
三、復查結論
復查合格,保留“國家園林城市”或“國家園林城區”稱號;對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國家園林城市”或“國家園林城區”稱號。
四、復查要求
創建園林城市(區)是一項長期的社會系統工程,要避免只重視命名前的創建工作,不注重命名后的鞏固與發展。要研究制定嚴格的制度和長效管理措施,不斷鞏固和發展園林城市創建成果,確保創建園林城市活動的長期性和先進性。各城市要注重科學規劃,加強管理。要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講求實效。要杜絕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現象的發生,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義。要建立自律、督查、監督制度和約束機制,堅決反對鋪張浪費等不正之風。
附件:申報復查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申報復查材料
1.城市(區)人民政府關于國家園林城市命名后的城市綠化工作和鞏固園林城市所開展工作的情況匯報;
2.所在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復查的評審意見;
3.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修編及實施情況的說明;
4、城市綠化情況的說明(綠地建設與養護管理、大環境綠化建設、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化等有關資料);
5.城市公園、游園建設與管理情況的說明(各類公園、游園、居住區公園的建設管理、科研等有關資料);
6.城市園林綠化法制建設和行業管理情況的說明(包括園林綠化投融資情況等有關資料);
7.園林機構設置與隊伍建設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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